不得上市出售或变相出售保障性租赁住房头条

来源:中新网   作者:李陈默   发布时间:2021-09-11 18:58   阅读量:8565   
为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10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号文,提出十四五期间,人口净流入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比例要在...
 

为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10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号文,提出十四五期间,人口净流入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比例要在30%以上记者从《征求意见稿》附件《2021—2023年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名单》了解到,杭州,宁波,金华属于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在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

主要面向城市新市民和无房青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其他经济规模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城市,应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新增住房供应总量中的比重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新市民和无房青年,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省重点发展城市: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设区市城区,四大都市圈核心区的城市,大型工业城市和县城重点发展城市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上述文件还指出,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单元,已开工或已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如果户型面积大,可以按房出租如果适合改造成小公寓,就应该改造

不得上市出售或变相出售保障性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适当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在规范项目租赁管理方面,浙江提出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租赁,运营管理全过程管理承租人不得破坏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转租或转借,也不得改变承租用途

同时,浙江提出加强项目权属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必须整体确认,不得单独登记,转让,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非法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目标是到2025年,基本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新市民,青年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大城市突出住房问题基本解决到2035年,住房居住属性更加突出,住房供需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住有所居现代化基本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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